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公告
(第80号)
为了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并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医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经批准,现对《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第
八条第4款的内容明确如下要求:
1.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递交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定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简称“两证一照”)。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递交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定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简称“两证一照”)。
2.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递交销售药品合同书的,如果与其签定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进口药品需要代理商的,应同时提供进口合同书。
3.从公告之日起,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中国企业法人的“两证一照”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