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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外币卡收单业务的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外币卡收单业务的有关规定
(1995年5月15日)


  为了适应我行办理外币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需要,加强业务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程序
  根据建总发字[1992]第192号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凡申请开办外币卡收单业务的分行,应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称省级分行)申报,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分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意后由省级分行向总行正式书面申请,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开办条件
  各分行本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实事求是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当地经济发达条件较好,有一定旅游资源的地区先行开办外币信用卡收单业务。各行开办业务的基本条件是:
  (一)配备有一定英语基础的业务人员、财会人员和计算机人员,需根据业务量大小保证基本人员的数量。
  (二)配备微机及电传机等必要的设备,以便与总行联网清算及向境外委托行申请授权。
  (三)在本行国际业务部开立外汇帐户,根据业务支付量设立一定的备用金,以备垫付客户。
  (四)有固定营业场所及必要安全措施。
  三、开办步骤
  (一)经总行批准后,由总行书面通知各境外委托行,各分行即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与境外委托行联系。
  (二)设立基本业务部门及业务分工:
  1.电脑部——负责网络开发,软硬件维护,日常操作。
  2.财务部——负责会计审核,清算对帐。
  2.授权部——负责人工(自动)授权,授权查询。
  4.客户开发及服务部——负责收单、付款、资料更新、商户签约,商户培训,业务推广宣传,提供各种凭证等。
  5.发展特约商户,双方签署信用卡商户合约一式三联交境外委托行审批,经批准后,由委托行向商户提供单据、压卡机、止付名单等。同时对商户进行业务操作培训。
  6.开展业务后的第二季度起,按建总发字[1992]第192号文要求,向总行报“外币信用卡业务季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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