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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

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 [95]汇管函字第113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08号文精神,依据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成交量及人民币资金状况,对几家银行的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进行了调整。各行须在1995年6月30日前将本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调整到本通知规定数额。

  附件:

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


   中国工商银行      9.2亿美元
   中国农业银行      2.5亿美元
   中国银行        30.6亿美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2.6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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