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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江苏省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和撤县设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江苏省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和撤县设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5]4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1994年7月27日《关于撤销吴县设立东吴市的请示》、1995年1月6日《关于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和1995年4月22日《关于吴县、无锡县、武进县撤县设市市名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苏州市区迁至吴县长桥镇;撤销吴县,设立吴县市(县级),以原吴县的行政区域为吴县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长桥镇。

                                                       民政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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