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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会部再保险部关于印发《系统内部成数分保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会部再保险部关于印发
《系统内部成数分保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保财[199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为保证我公司系统内部成数分保办法的顺利执行,根据总公司再保险部、财会部印发的《1995年二八成数分保细则(试行)》(保再[1995]2号,以下简称《细则》)所规定的业务流程,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总公司制定了账务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公司。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内部成数分保账务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内部成数分保账务处理办法

  一、每季度终了30天内,分出方必须按《细则》规定将分保账单编制完毕,连同软盘寄到分人方。付款方必须在每季度终了45天内将账单余额付给收款方。
  (一)当分出方为付款方时,分出方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分保费支出
  贷:摊回分保赔款
  贷:摊回分保费用──分保手续费收入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分保账款
  分入方收到分出方寄来的分保账单后,分入方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分保账款
  借:分保赔款支出
  借:分保费用支出──分保手续费支出
  贷:分保费收入
  (二)当分入方为付款方时,分出方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分保费支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分保赔款
  贷:摊回分保费用──分保手续费收入
  分入方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分保赔款支出
  借:分保费用支出──分保手续费支出
  贷:分保费收入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分保账款
  二、分出方遇到特大灾害,需要向分入方摊回现金赔款时,应编制分保现金赔款账单。经审核后,分入方可支付赔款,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分保赔款支出
  贷:银行存款
  分出方收到汇款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摊回分保赔款
  每季度终了,分出方编制季度分保账单时,应对已决赔款中所包含的现金赔款部分予以反方冲回。
  (一)当分出方为付款方时,分出方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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