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禁止和限制支持的乡镇
工业污染控制的重点企业名录
(环然[1994]64号)
一、 禁止支持类
(一) 年产5000吨以下化学制浆造纸(生产宣纸的造纸企业除外)。
(二)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包括只有后整饰式段的企业(2张猪皮折一张牛皮、6张羊皮折一张牛皮)。
(三)5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5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500吨以下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500吨的企业。
(四)采用坑式(馒头焦、堆式焦)和萍乡式炼焦。
(五)采用马槽炉、马鞍炉等土法炼焦。
(六)采用马槽炉、马鞍炉等土法炼铅锌。
(七)土法选金批指“三小”选金,包括:土氰化法(小氰化池、氰化堆浸)、小混汞(汞碾法和汞板法)和溜槽等。
(八)土法农药——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须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原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九)土法漂染——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米以下,所排废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漂染企业。
1.每百米布所产生的废水大于2.8吨;
2.COD大于是100毫克/升;
3.色度大于80倍(稀释倍数)。
(十)土法电镀——电镀废水排放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十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十二)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范、计划,未取得建设、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
(十三)土法炼油企业
(十四)土法炼汞、土法炼砷企业(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排放标准的“三废”处理措施,并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炼砷企业除外)。
(十五)采用马蹄窑烧砖、土(蛋)窑烧水泥的企业。
二、 限制支持类
(一)限制支持的行业名录:属“15小”企业以外的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化工、农药、酿造、有色金属冶炼等8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