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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重新修订人工牛黄质量标准加强人工牛黄审批管理的通知

     2.人工牛黄生产车间验收标准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人工牛黄生产车间验收标准(试行)



  根据卫生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的规定,结合我国人工牛黄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生产人工牛黄的企业必须是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厂,其应具备“药品生产企业验收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外,人工牛黄生产车间(以下简称车间),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员
  1.车间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有药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人员担任。
  2.车间质检员、工艺员必须由具有中等学历,并从事药品生产两年以上人员担任。
  3.操作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上岗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二、生产区域
  1.车间内生产流向应符合工艺流程,布局合理。
  2.使用有机溶剂生产场地应有防火,防爆和排气装置和措施。
  3.配料、混合、干燥和内包装工序均应在十万级空气净化控制区进行,生产控制区面积应与生产量相适应。
  三、生产管理
  1.应制订人工牛黄详细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安全操作法。
  2.具有人工牛黄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质量标准。
  3.建立能反映人工牛黄各生产环节实际情况的完整批生产原始记录。
  4.包装材料应有防潮措施,与人工牛黄特殊性相适应。
  5.每批人工牛黄原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料。
  四、质量管理
  1.建立完整的人工牛黄质量档案。
  2.制订检验规程和质检内控标准。
  3.制订与人工黄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及文件。
  4.人工牛黄的原料和成品检验由厂部质检科负责,中间体检测由车间质检员负责。
  5.具有与人工牛黄检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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