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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关于颁布《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视具体情况作出严肃处理。违反一次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责任目标津贴或两倍的人均宴请费用;违反两次或情节较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岗位;违反三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调离原工作岗位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凡因对方没有宴请而刁难工作的,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因接受宴请,违反政策和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坚决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切实加强检查,通过多种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各单位要把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作为评选先进个人、单位的条件及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对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自律检查。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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