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对宗教房产不宜
列入公房进行出售请示的复函
(国宗函[1995]059号)
上海市宗教事务局:
你局《关于宗教房产不宜列入公房进行出售的请示》(沪宗请字[95]第03号)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局的意见。宗教房产权归社会所有、教会所有或信教群众集体所有。采取由地方房管部门包租形式经营的房屋,不属于公房之列。对于宗教房产问题,应按国家[1980]188号文件中“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的有关精神妥善处理。请即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房产住户的说服教育工作,以利社会稳定。
此复。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房产
不宜列入公房进行出售的请示
(沪宗请字[1995]第03号)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1994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年第19号文)下发后,我市个别区的房管部门将宗教房产认作系统公房,向住户分发了购房征询单。对此,我局与有关方面作了专题研究,认为宗教房产不同于其它系统公房,不宜列入公房进行出售。一些宗教房产的住户出于购房心切,纷纷来人来电向我局咨询,有的还提出质问,甚至扬言要集体上访。部分基督教教职人员也以宗教房产的产权是宗教团体自己的,作为公民应当享受购房的权利为由,要求相当强烈。对上述情况,我局经反复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上海地区的天主教、基督教房产,大部分原属外国教会所有,解放初由政府房管部门接收。为使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得以切实贯彻,积极支持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业实现自养,后又根据“对外国教会房地产的处理,原则上不由政府出面收回,而是随着宗教界爱国运动的发展,逐渐转移给中国教会所有”(1956年1月13日,外交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联合通知)的精神,基本上解决了这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此可见,党和政府对于宗教房产历来是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的。
2、宗教房产在上海共有约130万平方米,除去自管自用的,还有100万平方米左右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租金收入逐年递增,1994年的宗教房产租金可望达到700万元。由于这100万平方米中有45万平方米是15个省(区)市共四十个天主教区在沪的宗教房产,还有相当一部分房产的产权分属中国基督教两会,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和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本市天主教、佛教和道教等爱国宗教团体已明确表示不愿出售自己的产权房。因此,目前在上海即使少量出售宗教房产,也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很可能在政治上产生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