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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防洪服务分摊比例=─────────────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死库容+兴利库容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二)为排捞、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工作量比例法进行分配。
  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排涝服务分摊比例=──────────────────────
  供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供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三)供水兴利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其他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第十一条 为便于归集供水生产应负担的各项期间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下设置“供水、防洪、排水、发电及综合经营生产”等明细项目。为组织供水生产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经费、代收水费手续费、按规定列支的水费坏帐损失、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发生的支出,应分别直接计入有关期间费用。为供水生产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他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期间费用中的“供水生产”明细项目中。“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见第十条。
  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构成如下:
  供水生产成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
  供水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 各类用水中各供水对象之间按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方法分配供水成本。
  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总额×某一供水对象保证率分配系数A×A'
  工业城镇供水分配系数=───────
  A×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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