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1995年6月16日 水财[1995]2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 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 核算对象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 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 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第七条 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
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