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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液化石油气储罐设计压力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液化
石油气储罐设计压力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 劳安锅局字[199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最近,我局陆续收到一些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来函、来电,反映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7、8条中规定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设计压力为1.6Mpa,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中规定不一致,并询问如何正确确定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设计压力问题。我局认为: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设计压力应严格按《容规》第27条的规定来确定。GB50028-93中规定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设计压力为1.6Mpa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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