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公告
(第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7月1日发出的《关于
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82号文),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为落实软件著作权的统一管理,并进一步做好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行政管理工作,特公告如下:
一、自1995年6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移交给国家版权局管理。
二、国家版权局重新组建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职能,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印章。
三、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机械电子工业部计算机软件登记办公室主任签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仍然有效。
四、原机械电子工业部计算机软件登记办公室发布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1992-00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公布办法”(1992-003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使用的软件分类编码指南”有关规定(1992-004)及“公民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补充规定”(1993-001)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