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换发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通知
(卫药政发[95]第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
根据《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今年将对医疗单位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简称《许可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会同公安、环保部门按照卫药发(90)第51号文件的规定和《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办法做好换证工作,并将换证情况(包括三种许可证的数量)报我局。本次换证工作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底前结束。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领取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结合医疗单位核医学科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一、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需根据本单位核医学科使用放射性药品的范围,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填报下列申请表:
1.《使用一般放射性药品许可证》申请表
2.《使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及药盒许可证》申请表
3.《配制、研制、使用放射新药许可证》申请表
二、领取条件
(一)领取《使用一般放射性药品许可证》的条件:
1.人员:具有核医学专业毕业或进行过核医学专业进修的医师或从事核医学工作三年以上的医师。
2.建筑和设备:操作放射性药品的实验室,必须具备防蝇、防尘设施,室内墙壁表面平整,操作区的地面应铺设塑料或橡胶板面、专用上、下水,实验室内设有通风橱、净化台等以保证无菌操作的设施,具有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存放放射性药品和废弃污物的设备,洗刷和消毒操作放射药品用具的设备,具有表面玷污仪和测量放射性药品放射性活度的仪器或相应的设备条件(基准),对当前尚无测量放射性活度仪器的要有相应措施,以确保操作人员安全和病人用药安全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