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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的通知
([95]国管体改字第48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申报条件的一致性,现对我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的申报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将《实施办法》关于本等级考核中“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或工作2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调整为: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或工作2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
  二、将《实施办法》关于升级考核中“持初级工证书3年以上,且工作10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调整为:持初级工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10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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