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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下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取得资格证书而擅自成为第五条第一款所列人员的, 证监会可责令其所在证券机构停止该人员的从业活动,并在此后一年之内拒绝受理该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同时, 对所在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情况,一经发现, 证监会可视情况在三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其从业资格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者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情况,一经发现, 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3或第4项予以处罚。
  已取得资格证书者如在第四条第一款所列之外的非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证券中介机构中供职, 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3项或第4项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涉嫌参与重大经济案件而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 或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反我国刑法而被检察机关起诉期间, 证监会可视情况暂停其从业资格, 并要求有关机构在工作安排上做出相应配合。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如对其任职的证券中介机构的破产或遭受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 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2项、第3项、第4项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反有关业务规定导致客户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时, 证监会可视情节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直接或间接地拒绝或回避证监会调查或检查的从业人员, 证监会可视情节按照第三十四条第1项、第3项、第3项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受到第三十四条中第1项或第2项处罚两次以上的从业人员, 证监会可视情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直至撤销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因违反本规定, 受到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2项、第3项处罚的,处罚期间, 任何证券中介机构不得将其录用在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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