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资格证书, 由证监会根据从业人员的情况分为下列类别:
1、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
2、证券经纪从业资格;
3、投资顾问从业资格;
4、证券中分机构电脑管理从业资格;
5、证监会认为需要设定的其他类别。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L项所列人员至少应获得十七条规定类别资格证书中的两种;
第五条第2项所列人员应获得第十七条所列资格证书种类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3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4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5项、第6项和第9项所列人员应获得投资顾问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8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三种证书中的一种;
第五条第10 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证监会对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予以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证监会发放资格证书时, 可按国家有关标准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费用。
第五章 资格的维持
第二十一条 获取资格证书后超过十八个月而未在证券专业岗位上就职,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连续未从事证券业务活动达十八个月的, 若要重新成为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类人员,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证券中介机构不得聘用无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者成为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类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证券中介机构应将其聘任的所有从事
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类人员的有关情况向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之行为时,所在机构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