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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下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资格考试由证监会统一组织, 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由证监会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
  第十条 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培训规划及考试办法符合证监会制定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要求;
  2、使用证监会认可的教材;
  3、授课人员的数量、结构和专业水平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审核确认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的要求;
  4、教学设施和组织规划经证监会审查符合要求;
  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 授课人员审核确认标准和前款各项规定的其它未尽事宜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拟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者, 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证监会依据第十一条所列各项条件和全国证券业的. 分布情况指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对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指定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及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的有关文件对指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指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认真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对教学不负责任、培训质量低劣、 以及在培训和考试中弄虚作假者, 证监会可撤销其指定培训机构资格,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从业资格者, 需向证监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指定培训机构开具的资格考试成绩单及结业证书;
  5、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6、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各证券中介机构应负责统一报送本机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未在证券机构中任职者的申请材料可由指定培训机构统一转报。
  第十七条 证监会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 对申请人的材料做出审查,并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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