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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五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五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CHINA’S 5TH NATIONAL GAMES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TRADITIONAL SPORTS,缩写“5TH TGEG PRC”),将于1995年11月5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为加强对第五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的使用管理,经国务院授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名称(包括简称、英文缩写,下同)、会徽、吉祥物的专用权,由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享有。除新闻宣传外,凡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上述名称、会徽、吉祥物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组委会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第五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经组委会批准,擅自在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第五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组委会同意,擅自以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组委会撤销之日起失效。
  附件:一、第五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会徽(略)
     二、第五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吉祥物(略)
     三、第五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专用产品转让合同书

                                      1995年6月30日

  附件三:

第五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专用产品转让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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