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对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部发[1995]302号 1995年8月1日)
一、 为了保证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邮电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邮电企业生产的特点,实行不定时工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即:
(一)火车邮件押运员、长途邮运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邮船押动员等实行以集中工作天数和集中休息天数之和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邮电营业员、邮政储蓄员、汇兑检查员、城乡投递员、分拣封发员、邮件转运员、集邮人员、特快专递人员、报刊发行员、机要员业务档案员、报务员、传真值机(维修)处理员、市话测量员、无线寻呼员、人工话务员、线务员、机线员、建筑施工一线职工、野外勘察设计人员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 采购供销人员、驻段线务员、工作形式特殊的个体工作岗位人员、机关司机、农村支局所营业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管理人员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少数不适合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实行定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