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8月29日 [1995]农[质监]字第21号)
第一条 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农业部科技与质量标准司)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归口管理农业系统国家级和部级质检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业务工作,并对质检中心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部各归口业务司(局、办)和有关主管厅(局、委、办、院、校、所)分工指导和督促本部门、本行业质检中心的建设。
第二条 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农业部筹建计划的质检中心,自筹建计划下达之日起,两年内须完成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逾期达不到评审条件者,不再保留筹建资格,须两年后重新履行申报筹建手续。
第三条 凡已通过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质检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农业部实施的年度检查制度(简称“年检”)。年检重点检查质检中心的工作质量、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年检”以各“中心”自查为主,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委派注册评审员现场抽查或采取发放标准样品比对实验等办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和安排质检中心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定期申报制度。各质检中心凡需部质量办公室审核、批复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均应提前两个月书面报告。每年的国家监督抽查、全国统检、全国行业统检和部级监督抽查计划,应于上一年度的九月底前按要求报部质量办公室;年内各季度的国家监督抽查申请报告应于上一个季度的第二个月10日前报部质量办公室。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计划,一律不予安排。
第五条 建立质检中心定期汇报制度。各“中心”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部质量办公室、部主管业务司(局、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汇报一次质检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对质检中心全年所做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汇报。总结和汇报的重点是开展产品质量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市场商品信息中介和人才培训等质检相关活动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检样合格率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