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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加强改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中加强改制工作的通知
(1995年9月15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
  1992年以来,我国股份制试点工作有了长足进展,在企业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试点总的看发展是健康的。但是在公司设立和营运中,仍然存在行政干预较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转制不明显等问题。为确保公司改制质量,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和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现将加强。改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改制目标公司改制应达到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责明确,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运营,实行科学管理;自主决定人事管理办法,劳动用工办法,工资、奖金和福利分配办法;董事、监事、经理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诚信义务出实承担起对投资者的责任;资产组织合理,产权界定清楚,参加社会保险;与政府部门在行政上脱钩,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二、改制内容改制工作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组建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领导和协调改制工作,拟订改制工作计划,协调内部和外部关系。为保证工作领导小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该小组应由拟但任公司主要领导的人员作为负责人,并吸收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2、进行人员培训。对拟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股份经济、证券市场、公司法、证券法规的基础知识,股份制改组的业务知识等。
  3、拟订公司改制总体方案草案。内容主要包括:根据企业资产进入公司与否的方案,决定投入公司的资产;明确筹资规模和用途;设计公司运营体系和管理机构。方案草案拟定后,聘请有关的管理人员和专家对方案草莫进行论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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