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按照“银发[1995]237号”文件规定签订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8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37号)《关于
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规定,我行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计息办法及未到期的一年期以上各项贷款的结息办法将有所变动。现就各级行在使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参考格式)(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时须注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款合同》(参考格式)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在文字上可不作变动,但在具体执行中按
《通知》第
二条规定办理。
二、签订借款合同时,按照
《通知》第
一条规定,对《借款合同》(参考格式)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相关款项作如下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