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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第九章 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多经企业作为承包方时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都应签订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在承包主业的电力生产建设任务时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包。
  第四十一条 作为发包方,多经企业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资历,承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与所承包工作相符的资质、相应的实际能力及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十二条 多经企业在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 多经企业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章 事故调查、分析、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多经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搞好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按时向多经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安监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多经企业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以上重伤事故,重大火灾及重大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主办单位,同时以最快方式报告网、省公司(局)多经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日期报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四十六条 调查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应做好企业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定期向领导汇报和向职工公布事故发生的类别、原因、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 多经企业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电力生产事故的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奖罚

  第四十八条 安全工作要实行重奖重罚。多种经营的主管部门、各多种经营企业都应有明确的安全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明令公布;多经企业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专项使用。
  第四十九条 对为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为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避免生产事故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显著者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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