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多经企业雇用的临时工、农民工、非本企业的实习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第七章 现场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一条 生产现场环境整洁,道路畅通,采光充分,通风良好,电气、机械装置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备,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第三十二条 针对生产的不同情况,做到防火、防水、防爆、防毒、防漏、防粉尘、防触电、防窒息、防塌方、防高空坠落等,安全措施完善。
第三十三条 进入生产现场的所有人员(工作人员、安全人员、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全规程,遵守现场纪律。
第三十四条 多经企业应依据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符合本工种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劳保用品;应根据不同岗位的生产特点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指导、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用具、安全防护设施、起重设备设施、手提电动工器具、电气设备等的使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部的有关规定,必有出厂合格证明,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建立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多经系统管理和经营的小火电、小水电等及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同主业一样,其运行、检修、试验等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程、制度。
第三十七条 多经企业利用各种形式自建的发电机组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检验、调试和生产运行必须符合国家及电力部有关安全及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安全防护设施、卫生设施必须同设备一起投产使用。
第三十八条 多经企业管理的小火电、小水电等设备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方针,使其具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水平。
第三十九条 多经企业的电力设备的日常安全工作可参照主业“双达标”的要求搞好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和提高其完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