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及时反映和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
5、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检查及各项安全活动,为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
6、尊重和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电力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多种经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均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主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所属企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多经企业要根据电力工业《
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各自的规模及行业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派任资质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从事工业生产、建筑安装的多经企业,其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100人以上的应有专职安全员,不足100人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五条 企业的车间(队)、班组、店堂、仓库、摊点均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企业从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网络,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多经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力部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从事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多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部颁发的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并对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等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从事非电力行业工作的多经企业应针对有关的行业,执行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或本企业制定的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做到凡事有章可循。
第五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网、省公司(局)多种经营主管部门应每年召开多种经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安全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多经企业安全自查、互查、联查,不断提高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