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电安生[1995]687号 1995年11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责任制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五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教育和培训
第七章 现场安全与卫生
第八章 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九章 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十章 事故调查、分析、统计、报告
第十一章 奖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系统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部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第三条 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火灾,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条 多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部及各网、省公司(局)的领导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主业安全监察部门的监察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多经企业的行政领导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党、工、团组织应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活动。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二章 责任制
第七条 多经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职在内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种、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 多经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熟悉并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政策和规定,熟悉并执行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规程、制度,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负责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