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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印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关于印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28日 劳安锅局字[199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定期检验工作,我局根据《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要求,制定了《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实施。今后,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验单位资格审查、复查及抽查时,要以该《管理规定》为准进行。为此,希望督促已经取得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验资格的单位,认真贯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按《管理规定》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整改。申请增加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检验项目的检验单位,必须按劳安锅局字〔1994〕33号文中的规定办理,在呈报申请时,须同时报送从事罐车检验、检测有关人员名单(注明毕业学校、专业、时间及职称、持证项目、证号)、检验场地、设施平面布置图、检测设备明细表、质量控制系统、管理制度及检验工艺。

  附: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定期检验工作,现根据《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定期检验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检验单位的人员应符合下述要求:
  1.有二名以上持有R2证的检验员;
  2.射线(或超声)、表面两种无损检测方法必须各有二名持证人员,且其中须各有一名持Ⅱ级证书。
  3.至少有一名持证罐车驾驶员和一名熟悉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球阀、液面计等结构的校验人员;
  4.至少有一名气体分析的理化测试人员;
  5.有满足清洗、置换及其它辅助工作需要的人员。
  二、检验单位的场地、设施及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罐体的清洗置换(包括蒸汽吹扫)、残液回收设施、射线探伤室(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无此要求)、停车场以及必要的消防和防护等检验所需的设施、场地,其场地及设施的消防和防护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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