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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兼职人员赴兼职馆工作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兼职人员赴兼职馆
工作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 外财函[1995]40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最近,一些驻外使领馆询问兼职人员赴兼职馆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等问题,为适应驻外使领馆改革后的新情况,保证兼职人员完成兼职任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在一馆常驻兼任另一馆或多馆工作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包括兼职的大使、武官、会计及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兼职人员)在兼职工作期间的国外职务工资和津贴由常驻馆发放,如兼职馆地区类别高于常驻馆,由兼职馆按其实际在馆天数补发地区津贴差额。
  二、兼职人员在兼职馆工作期间应住馆内,其伙食管理形式与馆员相同,伙食费自理。兼职馆确无居住及用餐条件的,经馆领导批准,可安排其在使领馆指定的旅馆住宿,住宿及在外用餐费用凭单据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内按实报销,但不得实行包干办法。
  三、兼职人员在兼职馆期间,卧具及个人起伙的炊、餐具由公家提供,个人的水电燃料费由公家开支,其他有关费用按驻外使领馆公私划分的规定执行。如常驻馆是集体伙食,兼职馆为个人自炊,兼职人员去兼职馆期间停交本馆的伙食费,但其在兼职馆的伙食开支自理。
  四、兼职人员往返兼职馆的旅费及在兼职馆期间应由公家开支的费用由兼职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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