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为了防治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1年2月24日发布)明确规定:“要继续狠抓消烟除尘、锅炉改造工作。从现在起,出厂的锅炉在一蒸吨以上的,必须采用机械燃烧,配除尘器;一蒸吨以下的,也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否则不许出厂。”《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1984年10月10日发布)也规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新出厂的锅炉,必须采用机械投煤,并配除尘设备,不准制造手工投煤的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