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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

  (三)在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形成机关抓基层的合力
  党委(党组)对基层建设的任务、重点和要求等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正确决策。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机关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要建立领导机关抓基层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基层建设形势,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负责基层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机关要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尽量减少文电及会议等上层活动,保证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着重研究解决带有政策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下基层要提倡艰苦朴素、勤俭节约。领导机关对基层下达计划,提出要求后,要跟踪抓落实,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和隐情不报等现象。根据基层单位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特别是对地处偏远、分散和问题较多的单位要重点帮助,努力提高基层建设的总体水平。
  四、基层建设的检查、评比和表彰
  为了调动基层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国税务系统继续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税务所(文明单位,下同)和争当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活动(简称“争创”活动)。
  “争创”活动要把着眼点放在平时、放在促进工作落实、放在加强全面建设上,防止争名利、凑数量、轻建设,搞形式主义。评比要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由基层单位对照基层建设的标准,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向上一级税务领导机关申报。
  文明税务所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四个等级。县(区)级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授予;地(市)级由地(市、州、盟)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授予;省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授予;凡连续三年获省级文明税务所称号的单位,由省级税务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将每三年命名一定数额的国家级文明税务所。
  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各级应分别按照国务院、全国总工会及各省、区、市、县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各地税务机关应酌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或撤销荣誉称号。
  争当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创建文明税务所活动,是基层建设的重要环节和检查、评比、表彰的主要形式。各级税务领导机关要严格控制在基层开展的其他单项评比活动,不搞重复检查、评比。
  本《纲要》是基层建设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全国税务系统各基层单位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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