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主动配合当地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实行零税率的污染治理、节能及综合利用、自然生态保护工程等环境保护投资项目进行认定,协助落实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建设。
三、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增加环境保护投人,提高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效益
1.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贯彻我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计[1995]105号)精神,积极配合财政、金融、计委、经委等部门,确保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及时将上述投资中实际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资金情况向财政等有关部门反馈,并根据当地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逐年增加环境保护投资比例的具体建议。
2.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将验收结果通报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并要求所属环境监理机构,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日常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环境保护投资切实发挥使用效益。
3.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和我局与
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90]环监字第197号)等排污费征收、使用及管理规定。在排污费征收上,要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及时、全额解缴金库;在排污费使用上,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编制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计划,防止截留、挤占、挪用、乱用排污费;在排污费财务管理上,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预算会计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在当地银行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和资金使用专户(即环境保护补助费专户、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专户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专户),排污费资金年度收支预、决算要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时逐级上报汇总。
4.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强化征收、严格管理、加快资金积累、提高资金利用率及使用效益等方面,研究改革排污费征收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办法。
5.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一批重大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争取当地财政、计委等部门的支持,积极利用和引进世界银行贷款等国外资金,加快环境保护进程。
6.根据财政部关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适当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的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以往年度各项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际需求,并从污染治理、自然保护、环境保护部门的人员、业务及其他自身建设经费等方面,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的年度资金需求建议计划,争取财政部门对环境保护的实际投入逐年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