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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充分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充分运用财政税
收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2日 环监[1995]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会、公司环境保护司(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支持并促进环境保护工作,财政部于1995年7月14日发出了《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5]152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环保等部门进一步做好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配合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贯彻财工字[1995]152号文件的规定,充分运用财政、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配合,积极落实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税收政策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认真学习财工字[1995]152号文件,了解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并主动向财政、税务部门宣传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时通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争取财政、税务部门更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落实这些优惠鼓励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建设,促进本地区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二、落实各项财政鼓励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污染治理自然保护工作步伐
  1.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对严重污染扰民而不能有效治理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迁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将上述决定通知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搬迁企业的厂址有偿转让收入专项用于搬迁改造的鼓励政策。
  2.各级环境监理执法人员在向企业宣传国家有关排污收费政策法规时,也应向企业宣传财政部有关排污费及排污费“四小块”(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补偿性罚款和滞纳金)的列支规定,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3.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主动配合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对各类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进行认定,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中规定对企业的三项免税和减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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