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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管理规定

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水运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独立编制和审核水运工程造价文件。
  第三条 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岗位证书在全国水运工程行业范围内有效。证书内设港口及航道水工、港口陆域、装卸工艺设备安装等专业类别。该证书是编制水运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以及管理和审查水运工程造价的资格证明。从事的业务范围要与证书的专业相符。
  第四条 持证上岗人员的范围
  一、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现职在岗的水运工程造价编制人员以及该专业的技术主管人员;
  二、建设单位现职在岗的水运工程造价管理人员;
  三、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现职在岗位的水运工程造价编制人员以及技术主管人员;
  四、水运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岗位证书的使用及管理
  一、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的封面须有两名持证人签名,并注明岗位证书编号才能生效。否则,审查部门不予受理。
  二、持证人员要对所编制或所审查的水运工程造价文件负责,如经审查发现有重大失误,视其程度,予以扣留证书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三、岗位证书不得转让或涂改,不得冒名顶替。否则,一经发现,将吊销其岗位证书,不再补发。
  四、岗位证书每三年复查一次,不合格者吊销证书。
  第六条 组织领导
  一、部基建司负责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组织成立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认证的评审及证书的复查工作。
  二、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下设资格认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部水运工程定额站内),负责资格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本地区交通(水运)工程定额站负责本地区的认证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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