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国银行长城联名卡的版面,必须使用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的标准版面。除在卡正面右上角的指定位置可印上联名单位的标记或徽志外,不得改变长城卡整个版面和文字内容。
第七条 长城联名卡正、背面的设计、图案、技术要求、文字说明、须按总行的标准办理(附图样)(略——编者)。
第八条 经总行审定的长城联名卡,由总行指定厂家制作。空白卡成本费用由发行联名卡的分行承担。
第九条 目前发行联名卡的分行只允许发行一种联名卡。长城联名卡仅限发普通卡;单位和个人可分别申领公司卡、个人卡。长城联名卡的发卡资信审查审批权归中国银行的发卡分行,申请及审批办法按照人民币长城卡办法办理,并按规定交存备用金或保证金。联名单位可推荐长城联名卡申领人。
第十条 长城联名卡的备金、保证金账户管理、档案管理、欠款追收和利息计算等,均由发卡行负责。
第十一条 持长城联名卡可在中国银行系统分支机构办理存款、取现、转账业务,在中国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办理购物、消费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作为联名卡的甲方,联名单位作为乙方,乙方组成原则上应为一个行业单位或集团。
第十三条 长城卡的联名单位本身及下属单位、连锁店应是长城卡的特约单位,并按受理中国银行长城卡业务协议书要求受理长城联名卡及提供相应的优惠。
第十四条 长城联名卡的宣传推广费用,由产名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长城联名卡对持卡人的优惠条件,经由甲乙双方商定后,由联名卡乙方承担。年费,交易手续费,挂失、止付费,透支利息收入归联名卡甲方;发卡行、代办行的分润比例,按照人民币长城卡办理。可根据对联名卡承担的责任、业务成本适当提高年费,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长城卡年费的三倍。
第十六条 长城联名卡发卡量统计纳入长城卡统计内,但需注明联名卡数量;联名卡备用金、保证金、交易量、手续费、利息收入等各项统计均纳入人民币长城卡报表统计系统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