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联名
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银卡[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银行长城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各分行,希遵照执行。长城联名卡是长城信用卡的系列品种之一,其发行、管理经营必须遵循人民币长城卡的基本原则,努力维护长城信用卡的良好信誉。现阶段,总行将有选择的挑选几个分行,与一些在全国有连锁单位的商业、电讯、旅游、航空等几个大的行业试发行长城联名卡,以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在全行范围推广。各分行执行长城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请及时与总行信用卡部联系。
特此通知。
1995年11月24日
附:
中国银行长城联名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中国银行长城卡业务的发展,加银行与全国知名企业单位或集团的联系及合作,扩大长城卡持卡人市场,增加长城卡业务品种,兹依据《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长城联名卡是由中国银行与指定的企业单位联合发行的长城信用卡。
第二条 发行中国银行长城名卡的分行,只限于本文发送分行并经批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条 长城联名卡的发行使用必须遵循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章程及中国银行长城卡业务有关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中国银行长城联名卡的联名单位须是国营或中外合资的大型企业。各行准备发行长城联名卡之前,要对联名单位的行业、性质、资产、营业额、利润、客户市场及信誉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在本地同行业综合效益能名列前名的,方可考虑选定为联名单位。
第五条 各行发行长城联名卡,须先向中国银行总行信用卡部完备申报手续。申请报告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长城卡联名单位的行业、性质、资产、营业额、利润、综合效益评估;2.发行长城联名卡的计划和办法;3.发行长城联名卡的协议书;4.联名单位的全称企业标识;5.长城联名卡的版面设计;6.联名卡的背面文字说明及联名单位的优惠利率;7.发行联名卡的卡量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