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农业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并按国家规定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不可自行编制试题;
三、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一切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程、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应接受“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应具有一定的考核理论知识,公正廉明的工作态度,并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考评员必须进行资格培训和考核,对合格者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
四、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或自愿参加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照不同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申报条件执行,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以下条件申报:
一、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毕(结)业,或劳动者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