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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二、负责本省区域内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同时负责向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申报本省区域内需要建立的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并实施管理;
  三、负责本省区域内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四、承担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安排或委托的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
  第五条 “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制定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与标准,负责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农业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与考核;
  五、指导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指导农业企业内部工人考核,加强与其他行业和有关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
  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七、参与推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设施和考核场地;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同意,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后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八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部门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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