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职责的通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各级地方人民
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职责的通知
(国汛[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为进一步加强防汛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负责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职责。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行政首长在防汛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本地区有关防洪的法规、政策。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水患意识。
  二、根据流域总体规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防洪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抗御洪水的能力。负责督促本地区重大清障项目的完成。
  三、负责组建本地区常设防汛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等问题,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
  四、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主要江河、重要防洪工程、城镇及居民点的防御洪水和台风的各项措施预案(包括运用蓄滞洪区),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五、掌握本地区汛情,及时做出部署,组织指挥当地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在防御洪水设计标准内,要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遇超标准洪水,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洪水灾害,切实防止因洪水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