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各级地方人民
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职责的通知
(国汛[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为进一步加强防汛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负责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职责。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职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行政首长在防汛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本地区有关防洪的法规、政策。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水患意识。
二、根据流域总体规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防洪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抗御洪水的能力。负责督促本地区重大清障项目的完成。
三、负责组建本地区常设防汛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等问题,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
四、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主要江河、重要防洪工程、城镇及居民点的防御洪水和台风的各项措施预案(包括运用蓄滞洪区),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五、掌握本地区汛情,及时做出部署,组织指挥当地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在防御洪水设计标准内,要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遇超标准洪水,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洪水灾害,切实防止因洪水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