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因大面积预防服药对控制流行弊多利少,且易造成细菌的耐药性和人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因此对疫区大面积人群不宜作预防服药,亦不作应急预防接种。
(6)疫区管理期间停止大型集会,停止上临时性工地项目,对已有的临时性工地应加强监督,做好饮水消毒、粪便无害化处理和食品卫生工作。阳性水源禁止游泳、钓鱼和饮用。
(7)疫区解除:最后一个疫点解除后,再观察5天,如无新病人和带菌者出现,即可解除疫区管理。
(四)暴发疫情时的处理
当出现暴发、流行时应尽快查明原因,除采取疫点和疫区常规措施外,可针对暴发原因和波及范围,采取以下措施:
1.饮用水加大消毒药用量。
2.受染食品禁止出售和食用。
3.停止集市贸易,对一时达不到卫生要求的食堂、饭店停业整顿。
4.受感染人群可进行预防性治疗。
5.实施短期检疫甚至封锁。
(五)交通检疫:
1.各级防疫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对到港渔船的检疫工作。发同霍乱病人要送往指定医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服药预防,渔船按染疫船严格处理。对渔船、渔民进行卫生处理和预防投药的费用由船主负责。
2.霍乱流行季节,在发病较多的港区,应临时设置隔离治疗中心,集中收容病人、带菌者和密切接触者。卫生防疫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严加管理,防止未愈患者和未满隔离期的被观察者离开港区进入内陆市区。染疫船应作为疫点严格消毒处理。一般情况下,渔场作为疫区应加强卫生宣教和卫生管理,但可允许作业。在被划定的疫区内禁止海产品运出。
六、霍乱的诊断
(一)霍乱病人和带菌者的诊断
由于霍乱轻型病例居多,其症状和体症又不典型,不易与其它病因引起的腹泻相区别,因而病原学检查应其为主要依据。考虑目前实际情况,对霍乱确诊除以病原学为依据外,可以依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和血清学检测等进行综合性诊断,并暂作规定如下:
1.各市、县(区)的首发霍乱病例和流行季节早期病例的确诊,必须有实验室病原学诊断依据。在未发生过霍乱的地区,对报告的霍乱病例,有关卫生部门要组织力量,尽快做出实验室确诊。
2.在当地已有病原学确诊的首批霍乱病例定性后,对报告的病例除依据病原学确诊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临床诊断病例并正式上报疫情。
(1)在流行期间,疫点(区)内凡有典型的霍乱症状(如突然发病不发烧,剧烈吐泻无腹痛,迅速出现脱水,循环衰竭及肌痉挛等),即使粪便培养阴性者,也应临床诊断为霍乱病例。
(2)同确诊的霍乱病人有明确的接触史(同餐、同住或护理等)并发生吐泻症状,而无其它原因可查者。
(3)在发生霍乱同源性暴发时,对首例或一些相关病例已经作出病原学确诊后,与暴发有关的其余病例可根据临床表现和流病史作出临床诊断并做疫情报告。
3.在疫源检索中,首次粪便培养阳性前后各五天内有腹泻症状者,可诊断为轻型病例,并作疫情报告。腹泻无症状者按带菌者报告。
(二)实验室诊断
O1群和O139群霍乱弧菌为霍乱的致病菌。在有细菌学检验基本设备的基层实验室可进行霍乱弧菌的分离和初步鉴定。《
国际卫生条例》要求新发生疑似霍乱的地区,应尽快作出实验室确诊。首例或首批霍乱疑似病人的实验室诊断,对确定霍乱的存在和病原的特征是必不可少的,随后才可采取霍乱的防治措施。一旦证实某地有霍乱,就没有必要对所有病例都作实验室确诊。疑似病例的治疗和报告都不需实验室检出霍乱弧菌的确诊。但对霍乱流行病学监测应包括持续开展小部分病例的实验室确诊工作。
1.粪便样品的采集和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