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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固定资产修理管理办法

  第八条 易地大修凡属增加产品产量,改变产品结构的技术改造性项目必须纳入企业的技改发展规划。
  第九条 易地大修理项目的设备或厂房投产达效后,原设备或厂房必须停止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和冲减手续。易地大修理过程中,企业必须保证原设备或厂房安全生产,发现险情应立即停产处理。

第四章 修理计划管理

  第十条 企业编制修理计划的基本依据是:设备使用达到一代检修周期;主要部件失效严重,或有较大隐患危及人身和生产安全;设备出力达不到设计的90%。工业建(构)筑物检修立项按(YBJ223—90)《钢铁企业工业建筑大修理立项标准》执行。对能耗高、产品质量差、环境污染严重的设备,应列入更新改造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的生产安排应为修理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确定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落实修理计划。
  第十二条 重点钢铁和基本原材料企业的修理计划须在上年度9月底以前,按要求报冶金工业部备案;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修理计划执行情况报冶金工业部;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主管部门按上述时间和内容汇总后报冶金工业部。
  第十三条 企业关键成套设备和相应的工业建筑修理计划的实施(含高炉中修计划),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重点钢铁和基本原材料企业的年度修理计划由冶金部负责监督,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 修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合理安排修理资金,保证固定资产适时修理,避免失修。修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92)财工字第574号文,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计入企业产品成本。
  第十五条 结合修理(包括易地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可将修理费与折旧费、企业筹集的更改编资金等统筹使用。使用折旧费与企业自筹资金等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应办理增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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