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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颁发《商标代理
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6日 商标[1995]24号)


各商标代理组织:
  为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管理,加强商标代理队伍的建设。根据《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局将对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经全国商标代理人培训班考试成绩60分以上的商标代理人方可申请商标代理人资格。
  二、各商标代理组织必须如实填报《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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