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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关于机场吸烟室设置印有“555”字样的坐椅等用具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关于机场吸烟室设
置印有“555”字样的坐椅等用具的答复
(广字[95]第34号 1995年7月13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在机场候机楼吸烟室设置由烟草公司赞助的印有“555”字样的坐椅、烟灰缸等用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场候机楼属于《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场所之一。不能允许在候机楼内任何场所(包括吸烟室)设置含有烟草商标、烟草广告创意、烟草企业名称的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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