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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矿山之间炸药的调剂使用。重点冶金企业各类炸药厂均为自产自用厂。特殊情况下,钢铁联合企业内部各矿山之间确需临时调剂使用的,应向民爆办提出申请,由冶金工业部民爆办会同矿山办研究同意后,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剂使用。

第三章 民爆器材的购销管理

  第九条 民爆器材的年度需要计划。重点冶金企业民爆器材的年度需要计划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向冶金部民爆办提出申请,由民爆办审核、汇总编制部门需要申请计划,经国内贸易部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办公室(以下简称内贸部民爆办)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民爆器材的采购订货。冶金工业部民爆办根据内贸部民爆办批准下达的民爆器材分配调拨计划,在订货会上组织供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各重点冶金企业的购销合同除盖购销双方的订货章外,须经冶金部民爆办和内贸部民爆办签证盖章方能生效。如需冶金部民爆办代订合同,必须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否则不予办理。
  申请计划供货数量需要调整时,应由需要调整的单位按规定的申请渠道向冶金工业部民爆办提出申请,并经内贸部民爆办审批同意后,下达调整调拨单。
  严禁民爆器材的自由买卖和计划外自销,严禁用民爆器材换取其它物品,不得私自组织货源,严禁从非定点厂和非法厂进货。
  第十一条 根据冶金工业部《关于成立冶金工业部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冶人[1995]212号)和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5]70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在承担重点冶金企业民爆器材购销管理服务中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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