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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冶金工业部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冶金企业(含黄金、下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购销管理,确保矿山正常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冶金工业部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冶金部民爆办)在冶金工业部生产协调司的指导下负责全国重点冶金企业民爆器材的生产、购销归口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三条 重点冶金企业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民爆器材生产、购销归口管理工作,并将人员情况报冶金部民爆办和冶金工业部生产司矿山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矿山办)备案。

第二章 民爆器材的生产管理

  第四条 民爆器材的年度生产计划。重点冶金企业民爆器材生产厂(包括车间、加工间、现场混装车等,以下统称民爆器材厂)的年度生产计划,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向冶金工业部民爆办提出申请,冶金工业部民爆办会同矿山办根据各民爆器材厂的生产能力和矿山当年采剥(掘)生产的实际需要进行初步安排,经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民用爆破器材局(以下简称兵总民爆局)审批后下达。
  第五条 民爆器材厂的新建和改扩建。重点冶金企业需要新建、改扩建民爆器材厂时(包括技术改造、能力的变更、品种的变更、现场混装车的采用等)需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向冶金工业部民爆办提出申请,经民爆办初步审查同意后,由冶金工业部矿山办根据冶金矿山生产建设的需要进行审定,审定核准后由冶金工业部民爆办经兵总民爆局审批后办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新建、改扩建民爆器材厂。
  第六条 民爆器材厂的生产能力,重点冶金企业民爆器材厂生产能力的核定(包括新建厂及老厂改造后的验收)需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向冶金部民爆办提出申请,冶金工业部民爆办会同矿山办组织审查验收。
  第七条 民爆器材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试制及推广应用。重点冶金企业对民爆器材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试制及推广应用,应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向冶金工业部民爆办提出申请,冶金工业部民爆办会同矿山办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某些推广应用后意义特别重大、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冶金工业部矿山办会同民爆办直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开发、试制及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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