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
广告企业立项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95)第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属于限制类(乙)的范围。各地在立项初审、核转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第
六条、第
七条规定和《
关于执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32号)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四条规定的审批条件掌握。我局发布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是对我国广告企业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的一般性规定,不应以此取代有关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条件的特殊规定,降低立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