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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
广告企业立项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95)第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属于限制类(乙)的范围。各地在立项初审、核转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和《关于执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3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条件掌握。我局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是对我国广告企业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的一般性规定,不应以此取代有关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条件的特殊规定,降低立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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