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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建立规范的小城镇土地市场。第一,小城镇建设用地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保证小城镇地改发展有序、调控有效,实现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能,包括实施小城镇地改工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论证土地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承办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及出让的审查报批;制定基准地价;代表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进行土地登记发证;有计划、有步骤地具体实施出让方案。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与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共同进行土地开发项目的选择和论证。第二,规范供地方式,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之外,应以出让方式供给,实行有偿使用;对小城镇连片开发用地应根据规划统一征地,按项目用地,依法划拨和出让。凡有竞价条件的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协议出让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为保证项目落实,解决前期开发资金不足的问题,可采取预收部分出让金的办法。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不得随意下放审批权。
  六、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对被征地农民应采取多种途径进行安置。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征用土地。各地可根据小城镇地改的特点,在征地中采取费用补偿与留地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确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七、加强集体土地和行政划拨土地进入市场的管理。小城镇内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不得直接进入市场,对已发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联营、入股等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原则上应依法征为国有并办理出让手续。
  八、加强领导,搞好部门协调。各级有关部门应将小城镇地改作为推动当前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和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措施,列入工作日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同时要根据小城镇地改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对有关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九、制定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程相配套的小城镇地改试点方案。未列入综合试点的小城镇进行地改,应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镇政府制定总体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列入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的地改方案应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允许在57个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范围内,对一些与现行法规尚未完全衔接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超前探索和试验,然后逐步规范,指导一般。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除与有关部委联合抓好57个试点外,还将选择10个左右的小城镇地改试点。各地对小城镇地改和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应随时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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