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
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国土[建]字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体改委(办):
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小城镇地改)是小城镇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小城镇土地管理中的具体实施,是依据我国土地国情,稳定和发展农业战略的需要。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小城镇,以及依法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和节约用地,积极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的精神,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小城镇地改的正确指导思想。小城镇地改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规范起步、依法管理,以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产效益,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促进小城镇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小城镇建设要通过科学的规划和土地有偿使用,有效地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使用,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首先要尽量挖掘利用旧城土地潜力,通过对旧城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完善城市功能;其次要开发难以适用于农业的坡地和其他劣地用于小城镇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小城镇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地在小城镇地改中应根据小城镇的区位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潜在的辐射能力等因素来统筹规划、科学论证,选择好先导产业,启动土地市场,做到有重点、有选择、分期分批地进行。防止不顾条件,一哄而起,或借发展小城镇之名,形成新的开发热和“圈地热”。
四、加强规划、计划管理。小城镇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进行。一是要发挥规划的作用,科学制定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合理确定小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适宜的规模,把城郊的基本农田保护起来;二是在修订小城镇建设规划时,使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发挥两个规划的双重制约作用;三是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计划,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县(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严格执行,不得突破。确需调整用地计划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凡未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以及擅自突破建设用地计划的,在审核小城镇地改方案时,一律不予批准,不得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