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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房地产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予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他人,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一项高增益、高风险活动,各研究所要本着以下原则进行:科研是目的、合法是前提、纯得益是核心、避免风险是关键、合同是保障。
  第十二条 利用院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按院规定的程序报院审批,未经院批准,院属各单位不得利用院房地产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利用院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院直属单位;
  (三)持有“两证”,房地产权属明晰、无纠纷;
  (四)经院有关业务局确认符合院、所科研发展规划;
  (五)符合院、所建设规划,保持合理功能分区;
  (六)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熟悉国家法律及地方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院房地产合作项目的管理程序
  院负责审批由非经营性房地产转为经营性房地产,院承担的风险责任以批准投入的房地产为限,由申办房地产合作项目的院直属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作项目按意向性建议和协议书等两阶段审批。
  (一)意向性建议阶段
  符合第十三条 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的房地产合作项目,可由使用单位向院申报房地产合作项目的意向性建议书(房地产合作项目意向性建议书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一)。
  (二)协议书阶段
  院批准意向性建议书后,申报单位即可广泛寻找合作方洽谈合作协议,经可行性研究和多方案比较后选定合作方。草签的合作协议书及送审报告报院审批,或由院委托分院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房地产合作项目协议及送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二)。
  院批准协议书后,由所领导牵头的项目工作班子,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进展情况须及时以简报形式报院。
  院对房地产合作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利用院房地产对企业或公司进行投资,按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的程序审批。经批准后按《公司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 例》有关企业法人财产法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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