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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房地产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房地产
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发建字[1995]0327号)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院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调查研究,在今年院工作会议上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科学院房地产产权管理办法(试布于)》(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院基建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院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房地产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院房地产权属及“两证”登记
  第三章 院房地产的开发经营
  第四章 房地产产权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附件一:房地产合作项目意向性建议书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附件二:房地产合作项目协议和送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附件三:房地产抵押项目申请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附件四:房地产租赁项目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院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下同)管理工作,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积极、适度、稳妥地合理开发利用房地产存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强化科研工作支撑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房地产为国有资产,院统一管理院房地产产权,统一规划和调配。
  院房地产实行分级使用管理,由院委托院属房地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工作,涉及或可能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必须按本办法报院审批。
  第三条 使用单位使用、管理、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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